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

動腦時間

大前提是以月為單位,以滿月為主,原則上按照現行法規遇到連假不應影響薪資,假使資方認為不妥(不妥如何認定,誰有權利決定《總經理?直屬主管?人事或財務主管?》如何決定)可照程序(如果有程序)依法協商,而非以告知方式引導當事人判斷
與人情無關,先談法律的角度,規定是如何便如何,萬不能接受無根據的脅迫、建議或指示;如果有灰色地帶,該找專家解釋就找專家,該協商就協商,要仲裁就仲裁,走完該走的程序,結果如何雙方就沒話說了。最好是從此定下規則,從此就不會有爭議!
此事個人感受事小,企業有法律上的責任,攸關員工權益,公司形象,集團聲譽,宜謹慎處理不可小視。
最後用一個SOP做總結:釐清-證據(具體文件)-解釋-協商-仲裁
還有,威脅與提升層級的準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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